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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就“反倾销”连发公告 都与美国有关

时间: 2018-6-15 21:50| 来源: 中国商务部网站|查看: | 评论:   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信

摘要: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国商务部就“反倾销”连发公告 都与美国有关_图1-1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存在倾销,中国氢碘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41.1%-118.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2018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1.7 %-97.3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项下。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不在本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

2018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2号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发起期间复审调查。该产品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项下。本次调查应在2019年6月16日前结束。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2018年5月10日,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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